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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授權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輸入藥物抽查及檢驗相關事宜之辦法,強化對輸入藥物把關,確保輸入藥物的品質。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藥物製造工廠須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並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始得製造,此外也放寬免辦理工廠登記的認定範圍。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為建立完整的藥物製造業者管理制度,並因應藥物委託檢驗的實務需求,確保藥物製造與檢驗品質,以維護民眾健康與用藥安全,因此提出?法。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劉建國表示,此法修正除了把關所有進口的藥物之外,也可對中國大陸進口的中藥加強檢驗,從中國大陸進口的中藥相當多,但是品質方面有疑慮,此修法可強化檢驗機制,進一步確保民眾使用中藥的安全。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增訂衛生主管機關得將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構辦理;此外也增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藥物之檢驗,辦理檢驗機構之認證得以委託方式辦理。10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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